国家宁静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71号
2016/5/7
国家宁静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71号
《宁静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划定(试行)》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宁静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局长办公集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2 月2日
宁静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
规范从业五条划定(试行)
一、必须按划定注册独立法人单位,严格凭据资质证书划定的业务规模开展事情,对出具的报告负执法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不法挂靠、转包效劳项目。
二、必须凭据执规律则和执业准则公正竞争,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效劳工具接受有偿效劳。
三、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老实守信,在网上果真评价报告、检测项目等有关信息,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
四、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治理划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
五、必须包管专业技术效劳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效劳、剽窃他人结果。
违反上述划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