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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宁静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74号


国家宁静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74号

2016-05-07 

国家宁静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74

《企业宁静生产应急治理九条划定》已经2015130日国家宁静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局长办公集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228

企业宁静生产应急治理九条划定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卖力人是宁静生产应急治理第一责任人的事情责任制,层层建立宁静生产应急治理责任体系。

二、必须依法设置宁静生产应急治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宁静生产应急治理人员,建立应急治理事情制度。

三、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抢救援步队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须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四、必须在危害评估的基础上,体例与外地政府及相关部分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理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术培训,并按期组织考核。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见告作业岗位、场合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理要点,高危害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流通。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明直接危及人身宁静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接纳可能的应急步伐后撤离作业场合的权利。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爆发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理,实时接纳隔离和疏散步伐,并按划定立即如实向外地政府及有关部分报告。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理与救援等事情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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