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集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条例》宣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宣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集会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则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2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则的决定
将《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分卖力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宁静治理,卖力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宁静治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分卖力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宁静治理”。
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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